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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同意履行并不恢复起计执行时效
  发布时间:2022-08-03 18:03:51 打印 字号: | |

裁判概述


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上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恢复起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上并不适用。即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所做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情摘要

1.海鑫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海鑫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文化发展基金就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其诉讼请求。


2.由于文化发展基金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鑫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裁定,对文化发展基金会名下财产采取了查扣冻措施。


3.另查明,海鑫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两年执行时效。被执行人文化发展基金会在执行时效届满后也曾向海鑫公司破产管理人口头表示过有还款的意愿


4.被执行人文化发展基金会以本案已经超过执行时效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支持其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被执行人所做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法院认为

申请执行时效只是在时效的中止、中断上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规定,虽然从法律效果上与诉讼时效中断一样,均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结果,但在原因上与诉讼时效中断有根本不同。


因此,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上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前述规定,即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所做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文化发展基金会于2019726日口头表示有还款的意愿,但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有别,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故,被执行人所做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效果。

案例索引

(2021)晋执复41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24.【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对某一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不能导致其他期债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27.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认定】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本规范第24条规定的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28.【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处理】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

执行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制度,都是为了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设置。从社会关系稳的角度讲,权利人应积极行使权力、不得躺在权利上睡觉。但两者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特别是在期限超过后能否恢复的问题上,存在核心区别。


超过诉讼时效后,只要债务人有认可债务并承诺履行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即可起死回生,得以恢复。但执行时效若超过,除非债权人提起执行后在执行环节中债务人没有提出执行时效超过的抗辩并同意履行,执行时效超过的可能损失才得以补救。其他情形下,未进入执行环节前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承诺并不具有重新起计执行时效的法律后果。


所以,从债权人角度讲,务必在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判决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并保留证据或及时提起执行,否则执行时效超过所带来的风险难以弥补。


 

 
责任编辑:摘自:金融审判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