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概述
案情摘要
1、氮肥厂与中国银行宝鸡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95万美元,借款用途为引进氨汽提法尿素生产技术、设备。氮肥厂以其原有固定资产和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全部抵押给宝鸡支行,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宝鸡卷烟厂向中国银行宝鸡支行出借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氮肥厂无力清偿到期借款并进入破产程序,中国银行宝鸡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西安办,东方公司西安办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4、东方公司西安办破产未能全额受偿,诉请宝卷烟厂承担保证责任。宝鸡卷烟厂提出抗辩。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
案例索引
相关法条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实务分析
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属于债权人对财产权的抛弃,该行为是系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对此项认定较为严格。因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意思表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因此通常情况下认定该行为应确认债权人明确作出了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相关行为(主要是指:向登记部门申请抵押权涂销登记)。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作为,如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损毁、灭失即可视为其放弃抵押权。此时其他担保人需证明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期间遭受损失,放弃抵押权即可被认定。
本文案例中法院作出的推定合理: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清算,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没有基于抵押主张别除权,随着清算的进行,抵押物被所有债权人予以分配,抵押权灭失是必然。推定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应无争议,本判例值得而推荐。
不过,即使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也不必然构成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部分免责,因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最后有个尾巴“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往往债权人在与其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中均约定较为严苛的担保条款,即:无论债权人是否放弃对债务人享有的抵押权,均不影响其向其主张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且以加粗字体存在。因此,提醒担保人:如果在对债务提供担保时,真实意思是对债务人物保范围外提供担保的话,需要注意防范担保合同中存在的无论任何情形均担保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