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台安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台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五、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六、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八、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九、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
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四、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五、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六、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二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批复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台安县人民法院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台法发[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院办公室负责本院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院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院的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科目应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基本支出应按经济分类科目公开到款级。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单位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台安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能是审判各类诉讼案件,惩治罪犯,保障人权,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机构设置
纳入台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台安县人民法院机关
第三部分 台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118.1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298.5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225.6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594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118.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959.1万元;
2.项目支出1159万元。
在支出预算2118.1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140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0年预算收支比2019年减少155.3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合理预算,减少经费闲置。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97.1万元,主要包括公用经费。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4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70万元,工程7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60万元,比2019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9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未安排预算。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9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未安排预算。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9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费60万元,比2019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比2019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是与2019年预算安排相同。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金额 | ||
2019年 | 2020年 | ||
合计 | 60 | 60 |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60 | 60 |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0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60 | 60 |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台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台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2020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事业发展类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事业发展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事业发展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1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1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 “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5.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6.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第五部分 2020年台安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