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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伙同他人盗窃财物 终获刑罚
作者:刘晓岩  发布时间:2014-03-12 15:09: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苏某某盗窃一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分别判处罚金刑。

  2013年9月至10月间,未成年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中专实习期间,认识了外来打工的被告人马某某,闲来无事,晚上到公园溜达时,因没烟了,便产生了盗窃公园提烟机中香烟的想法,后由被告人马某某望风,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三人盗窃香烟成功后,又分别在公园中的超市及旱冰场实施了盗窃行为,盗得香烟、硬币、旱冰鞋、打火机、小食品等财物,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三被告人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家长,很多未成年人辍学后,在社会上打工,在外生活,脱离家长的视线,由于很多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疏远管教,不能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了解未成年人的朋友圈,让其远离不良朋友,而且很多未成年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辨别是非,极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建议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不要不负责任地将未成年人推向社会,等到铸成大错之后悔之晚矣。
来源:未成年权益保护法庭
责任编辑:刘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