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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望路线被撞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张倩  发布时间:2013-05-22 10:13:18 打印 字号: | |
  受雇于台安县某运输公司的货车司机韩某,在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因路线不熟,驶过路口,遂将货车逆向停到机动车行车道上,韩某下车正欲?望路口时,被孙某超速驾驶的小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韩某驾驶车辆忽视安全,逆向停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有主要责任。肇事司机孙某驾驶车辆,冰雪路面超速行驶,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随后的法院审理中,判令肇事司机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这样,韩某在本次事故中要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因韩某受雇的台安县某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强制保险和第三者保险,所以该运输公司多次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该运输公司无奈,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1月18日,台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赔偿的前提是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受伤司机韩某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的范围,不属于受害人的范畴,不符合主体资格,所以不予赔偿。原告认为,韩某虽然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但在事故发生时,正站在车下?望路口,其身份已发生转化,属于受害人的范畴,理应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台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韩某虽然是本车的合法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但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从被保险的机动车上下来,并在车下遭受人身伤害,所以不属于“本车人员”,应当为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保险金共计38万余元。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