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审判程序中的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即“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的覆盖面广、简易审理、一审终审等特点,在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必将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司法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将占到一审民事案件总量的较大比例,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只规定了这一个条文,故应正确理解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笔者认为,对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同时,对于下列案件,暂时可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5)涉外、涉港澳台案件;(6)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7)当事人人数众多且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8)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金额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只规定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数据并不是每年年初就公布,我省大多在每年的六、七月份才公布。因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未出台时只能参照最近年度标准确定受理案件标的金额上限。具体而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已开始施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按已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作为当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金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2013年标准计算。2014年及其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案与释明问题。笔者认为,在案件审查立案过程中,对于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编立“民初字”案号,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标注“小额”字样。同时将《小额诉讼须知》以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书面《小额诉讼须知》进行签收。对当事人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可以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四、关于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问题。笔者认为,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则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举证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0天。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如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则一般不予准许。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如因未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无法在一个月内结案的,则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如有需要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则可在普通程序规定的15天答辩期基础上,视情况缩短至7天以内。
五、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当即审理的,当事人可当即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小额诉讼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不得上诉。
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问题。我们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通知当事人开庭可以不必传票传唤,但通知原告、被告开庭时间、地点应有已通知当事人的具体书面材料入卷。在通知开庭时,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庭审中,当事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到庭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庭审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理由正当的,可予准许。
另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案件,可不必在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至于开庭时间,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还可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等进行开庭。
七、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问题。笔者认为,考虑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比适用简易程序普通规定审理的案件更为简单,故建议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可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如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如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批准,可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八、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问题。笔者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简化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中只记载当事人姓名、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直接将裁判文书要素填充到统一制作的表格,或制作只记载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和裁判主文的令状等方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在小额诉讼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应当载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作为裁判依据,并在判决书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尾部载明“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为了确保裁判文书简化落到实处,笔者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统一制作各类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下发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参照使用,以增加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九、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服申请再审,可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出发,通过主动释明、积极引导等方式,尽量让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现“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的和谐统一。
十、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调解问题。笔者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双方争议不大,调解成功的概率较高。因此,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时,除了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以外,还要注意调解方法的正当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确保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之,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的诉讼模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涉及的都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因此,对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认真探索,确保小额诉讼程序稳步实施,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的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