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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案件中推广录音电话方式送达
作者:于翠彬  发布时间:2012-11-22 09:38:5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案量逐年增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审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即将实施的小额诉讼程序,将对法院审判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虽然大多数是简易程序审理的,但基本上都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这样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不可避免的延长了审理期限。偶有电话通知开庭的方式,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因为前期没有录音等证据,法官为避免日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等原因,一般还是要延期审理,再次以其他方式送达。

  当下,我国人口流动性大,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过程中要把大量的精力用在寻找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上,为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笔者建议在基层法院民事简易程序的送达过程中,采取录音电话的方式。理由如下:一是条件具备,现在电话、手机的普及率极高,几乎人手一部,原告方起诉时大多能提供被告方的电话号码,法院只要配备相应的电话录音设备,即可实现此送达方式,传唤当事人开庭。二是法律允许,民诉法最新修正案第159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此外,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最高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和证人”。可见,录音电话送达工作的开展早有法律为其提供充足的依据。

  如果在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能推广以录音电话方式送达,不仅有利于完成审判任务,也节约了大量的司法成本。当然,在具体操作上,应当如何保证电话录音原始性、完整性,通知内容明确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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