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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案件中的法庭调解
作者:乔广文  发布时间:2012-08-22 15:41:57 打印 字号: | |
  离婚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案件。审理好离婚案件关乎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在传统的审判方式中,审判员先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子女情况以及财产状况进行法庭调查,调查结束后再对夫妻感情、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等进行辩论,然后统一进行法庭调解。这样的审理模式虽然贯彻执行了法定的调解原则,但是从实践看来,效果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经过了辩论程序,使原、被告双方矛盾加一步加剧;二是经过了法庭调查阶段,使得双方产生了更多的矛盾和疑虑。对此,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在具体操作时应当灵活运用,适当改革一下这种传统的庭审模式。笔者主张在庭审前进行调解,不要让双方过多的述说夫妻感情是怎样破裂的,也不要急于对离婚后财产怎样分割进行调查。因为一旦案件调解和好,就不用过多的涉及到这些事情。这样既省时省力,又能达到很好的调解效果。

  总之,把调解工作置于庭审前,即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减少不必要的精力投入,又能避免有些审判员对待调解工作过于机械、走过场。在离婚案件中调解结案,既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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