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5月11日19时30分,董某无证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沈盘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沈盘公路92公里加700米处时,因忽视?望,撞在头西尾东停靠在公路右侧锦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由万某驾驶的辽GA号(主)、辽GB(挂)号“解放”牌集装箱式货车尾部,造成董某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董某到医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辽GA号(主)、辽GB(挂)号车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董某与肇事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只同意给付一份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主、挂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244 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交强险如何给付?
对于本案交强险的给付,有两种意见:
(一)、给付一份交强险。理由是原告是撞在辽GA挂车尾部,当时车辆是处于停止状态,所以保险公司只在一份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二)、给付两份交强险。理由是车辆的主、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且结合运行,因此应赔付两份交强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主、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第二章第四节“赔偿处理”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的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2008年1月3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规定。据此,根据保监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的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对主挂车的交强险均应依法负责赔偿,即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份交强险赔偿。
本案辽GA号(主)、辽GB号(挂)车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主车和挂车均有各自的车辆号牌(即机动车身份证明),属于两辆不同的机动车,故主、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也不属于重复投保。由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个整体,在营运中是结合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主、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244 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